四川省金屬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四川省金屬學會,英文譯名Sichuan Society for Metals,縮寫為SCSM。會徽采用中國金屬學會會徽圖案,中間加“SC”,下方為“四川省金屬學會”中文名稱。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四川省。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四川省冶金、材料科技工作者及相關單位自愿組成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的重大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堅持社會組織的政治性、社會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防范政治風險、社會風險、經濟風險、安全風險,在加強自身建設同時,積極發揮社會組織能動性,主動投身公益慈善事業,認真履行為冶金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職責定位,為冶金行業提供科技類公共服務產品,助力四川社會和經濟高質量發展,增加學會自身發展內容。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四川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和黨建領導機關是四川省科學技術協會。
本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密切聯系冶金、材料科技工作者,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依法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建設冶金、材料科技工作者之家,宣傳優秀冶金、材料科技工作者;
(二)密切結合冶金工業生產建設及冶金學科的發展,組織會員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和研討活動、生產技術交流活動,倡導學術民主,優化學術環境,促進學科發展和行業科技進步,推動行業創新體系建設;
(三)組織開展科技創新,開展科技志愿服務,參與科學論證和咨詢服務,加快冶金、材料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應用,助力創新發展;
(四)實施《科學技術普及法》,弘揚科學精神。開展科學普及,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批準,組織參與省科技戰略、發展規劃、產業布局、政策標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決策咨詢;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批準,有序承擔科技評估、標準研制、成果評價及推廣、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科技獎勵提名并協助開展四川省科技獎勵評審組織工作、舉辦科技論壇及相關活動;
(七)組織會員開展技術培訓工作,發現培養杰出青年科學家和創新團隊,向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薦人才;
(八)按規定編輯學會學術和科技書刊、科普讀物、信息資料及相關音像制品,傳播科技信息;
(九)健全學會的自律功能,建立和完善金屬科學研究誠信監督機制,促進學術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加強金屬科技倫理建設;
(十)完成四川省科協及有關政府部門交辦、委托的工作和任務。
第八條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學生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根據會員類別應具備相應的條件。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個人會員
個人登錄學會網站會員管理系統進行注冊,并由中國金屬學會頒發電子會員證。
(二)單位會員
1.在充分學習本會章程、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等文件的基礎上,自愿提交入會申請書;
2.由秘書處認真復核相關條件,符合后提交理事會議;
3.經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4.由學會秘書處頒發成為單位會員的文件。
第十二條 各類會員的條件及權利和義務:
一、個人會員
(一)個人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中級或相當于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2.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并從事實際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學成才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相當學術水平者;
3.有發明創造,有較重大科技成果或有專著的人員;
4.熱心支持本會工作并從事冶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干部。
(二)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和信息;
5.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個人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學生會員
(一)學生會員的條件:
在冶金大專院校學習的研究生、大學本科三年以上,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
(二)學生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學生會員除不享有個人會員的第一條權利外,可享有其他2、3、4、5權利。學生會員的義務與個人會員相同。
三、單位會員
(一)單位會員的條件:
與冶金、材料行業有關,具有相當數量科技人員,并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并按規定交納會費的科研、教學、生產、施工、勘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群眾團體。
(二)單位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3.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會議文集、技術信息資料等;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參加由本會主辦的學術會議,注冊費優惠;
6.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咨詢或技術服務、舉辦科技培訓班或講座、科技報告會等。
(三)單位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執行本會決議及接受本會委托的工作;
3.協助本會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4.負責組織本單位科技人員及會員開展學會工作;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技術信息資料;
6.按本會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單位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如果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提示,仍不改正者視為自動退會;不提出退會書面申請的僵尸單位會員,學會在換屆改選時視為自動退會,秘書處不在將其納入單位會員名冊。
個人會員退會由所在基層學會(或科協或相關管理部門)決定取消會籍,并報學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有違法行為的個人會員,由秘書處按自動退會認定,并通報理事會。
第十五條 全國科技工作者日即為四川省金屬學會會員日,每年5月30日。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67%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聘任的年齡不超65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學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投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學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聘用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報告工作;
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內設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內設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決定秘書處機構設置及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管理;
(六)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長委托授權,秘書長可代其行使職權;
(七)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根據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選舉結果,個人當選本屆理事會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后,本人所在單位成為相應理事單位會員、副理事長單位會員、理事長單位會員,一單位多人當選學會不同職務以最高職務為準。無理事的會員單位稱為非理事會員單位。不同的單位會員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三十條 凡對學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黨政領導和企業家可聘請擔任本屆學會的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由理事會通過授予,任期一屆。
第三十一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是四川省金屬學會秘書處,由若干工作人員組成,在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負責、副秘書長協助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三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成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職業操守;
(二)具有社會團體工作、研究或管理經歷,或具有財務、法律等專業背景;
(三)熱心學會事業,身體健康,具有履職盡責的能力和條件;
(四)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五)任職時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聯絡處”、“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會費收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并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實施。管理辦法中會費標準的制定應按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非理事單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有所區別。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會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或無法按照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學會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2022年12月10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